4月4日起,公安部草拟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向社会印发,意见中认为,个人信息泄漏即惩处。《规定》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找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用于单位,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提供、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获取个人信息,尚能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照网络安全法不予惩处,即由公安机关充公违法扣除,处以违法扣除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扣除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经营者在获取互联网信息公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并未拒绝用户获取现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获取现实身份信息的用户获取涉及服务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惩处,逼不修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涉及业务、停业整顿、重开网站、注销涉及业务许可证或者注销营业执照,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者拒绝接受、妨碍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获取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以及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确保国家安全性、侦察犯罪获取技术支持和帮助等情形,都要依法惩处。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遵守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得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该严苛保密,不得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获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把提供的信息用作其他用途的,要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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